第九章 监督检查
法律在对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之后,还要作出保障其规定得以实施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除了通用的诉讼法、刑法等专门法律之外,一些关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往往设有法律责任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该法的若干情形的法律责任,从而展示出违法追究的法定化。在我国促进类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设立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两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2002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保障该法实施的规定,这次修改对此作了增加。
目前我国法律针对政府促进作用的规定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原法的模式,对政府在各方面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鼓励、推进、支持、推动、完善、帮助等表述提出要求,表明国家的导向。第二种是如旅游法中旅游规划与促进一章的模式,将政府的旅游促进职责明确界定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三项,然后对每一项作出具体规范。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特点。此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仍沿用原法采用的第一种模式。这一种模式下,政府对每一项法律规定的促进要求,做与不做、多做与少做,皆须根据实际情形予以把握与评价,自由把握的空间较大,好处是如果积极作为可以结合多地实际情况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做很多有益的事情,但相对应的是,对法律责任追究更有难度,需要强化对法律实施的总体评价和关健性评价及相应的监督。因此,在保障本法实施方面,本法没有设立法律责任一章,有针对性地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
本法未设法律责任一章,未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本法涉及的各种情形中,不存在法律责任和法律追究。国家各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有可适用于中小企业促进领域的并不因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存在而例外,并不因承担了本法规的行政处分而免除,皆是有效的。本法未作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仅说明本法没有作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