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9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涉及政策:(2条)

    释义:


      本条是对规范涉企监督检查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改革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是其重要内容。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指出,要清理并减少各类检查和罚款。在本次修法进行的调研、座谈中,部分中小企业反映,涉企监督检查仍然存在次数较多、流程不规范、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大和部分地区以检查为手段设置贸易壁垒等问题。落实党中央的要求,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为了将党中央“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意旨上升为法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立法起草组参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多省配套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做出本条规定。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机制,虽然已经在测绘法、食品安全法中有所反映,但有其特定行业和品类的限制,本法所规定的随机抽查机制,涌盖安监、消防、质检、食药、环境、文化等涉及各个行业各类企业的各项监督检在。本规定将党中央意志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为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减少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也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一、涉企检查


      涉企检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进人企业实施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行为。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构建实施有据、制度完善、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涉企检查机制,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于有效解决涉企检查过多过滥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推行随机抽查机制是由《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29号) 首次提出的,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号) 予以细化,明确提出“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按照58号文的要求,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涵盖以下四方面内容: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人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4.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国务院提出以上要求后,陕西、浙江、江西等省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纷纷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等。在本法修订过程中,吸收了以上行之有效的政策的实践经验,因而做出了建立随机抽查机制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合并


      部分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范围交叉、检查内容重叠的现象,为了减小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节约行政成本,职能部门通常采取协同检查、合并检查的方式。合并监督检查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加强综合执法是市场监管的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合并监督检查,既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中央提出,改革综合执法体制,重点在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为了落实中央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要求,国家层面已经进行了机构整合和职能调整,如将质量监督与出人境检验检疫职能合并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单位之内。各地也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至2017年2月,全国有约三分之一的副省级市、四分之一的地级市、三分之二的县实行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采取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的占一半以上,“四合一”“五合一”也有多地已经实践。机构合并,检查合并,不仅优化了执法资源,提高了监管效能,也减轻了企业负担,加强了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2016年12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从地方到中央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表明,合并监督检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党的要求,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应当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所体现,故在法律中做出了“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的明确规定,以体现党和国家降低制度性成本,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思想。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技术支持: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