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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涉及政策:(33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列举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更加具体化。


      一、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主体


      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提供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服务以公平、可及、均等化为目标,具有基本性、公共性、公益性。二是商业性服务机构提供的具有营利性的各类专业服务。此外,也有非营利性组织和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政府提供的企业公共服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以企业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群众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责任,也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这是促进和便利大众创业的基本保障,是引导创业人员依法合规创业的先决条件,也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创业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服务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二是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保障群众和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数据开放共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


      目前,我国在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公开服务事项、简化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领域“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严重影响了创业创新,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提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人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强调,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

     

      三、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


      1.工商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内容。


      2.财税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等。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金融方面。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包括在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等方面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4.环境保护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安全生产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规定。


      6.劳动用工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方面的规定。


      7.社会保障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8.其他方面。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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