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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政策:(1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概念、标准及调整范围的规定。


      中小企业的概念直接涉及中小企业促进法调整的范围,只有中小企业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对于中小企业的概念,本次修改相对原法规定,去除了“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对企业的所有制和形式不予限制,增加了“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规定,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

     

      本法所调整的中小企业具有所有制形式的无限定性。本法调整的中小型企业无所有制和责任形式方面的限制,无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无论是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都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36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该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使得企业规模类型更加完善。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这次新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现行划型标准中型和小型企业类型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属于划型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此次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把修订标准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确认,明确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为数众多的微型企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中小企业的标准


      国际上通常将中小企业划归一类,划分一般根据三个因素:一是从业人员数,二是营业收入数,三是资产规模数。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也是根据上述三个因素,并结合行业特点,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划型。在后续实践中,划型效果比较好。一是真实反映中小企业规模状况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现行标准相衔接;二是具有国际可比性;三是基本涵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四是标准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修订法律总体上认可划型标准的修订原则和成果。本法对于什么样的企业算中小企业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对制定标准作了限定。


      一是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按照本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是确定指标的多样性。确定中小企业的指标不是单一的要考虑企业的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数和资产总额数等多种指标。可以在其中选择一个或两个指标,符合行业实际,具有灵活性。


      三是结合行业特点,考虑行业特殊性。由于每个行业具有自身特点,因此衡量每个行业的指标也是不同的,在确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确定,避免简单地“一刀切”。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对研究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享受国民待遇创造条件。由于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存在所有制歧视,社会还有异议。标准应有利于按照企业类型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更加公平合理。二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制度,且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中小企业政策决策、实施和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三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但经济基础薄弱、科研能力较低,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明确划型标准,应明确支持重点,有利于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就业方面的突出作用。四是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企业发展的变化。五是有利于与其他国家现行标准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微型业标准明确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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