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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涉及政策:(24条)

    释义:


    本条是对人民银行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的规定。


      本条系由原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而来。原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主要修改包括:一是原法仅限于“加强信贷政策指导”,范围较窄。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综合管理部门,可用的调控手段和政策工具较多,可从更多方面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故将其修改为“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拓宽人民银行采取措施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二是补充增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作为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落脚点。同时也表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属于市场调控手段,必须通过调节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才能发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作用。三是将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以体现把金融支持的重点聚焦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在更需要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金融机构监管,因国务院机构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发生变化,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机构监管职能,转由2004年成立的中国银监会承担,故该款内容修改后放在新增第十五条中作出专门规定。


      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利率政策、汇率政策、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等。


      货币政策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各个经济部门,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具体而言:一是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市场对通胀预期以及存贷款基准利率等一系列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变动,在整个资金市场上发挥着强烈的信号传导作用,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成本。二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来源。银行借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办理一些票据业务,都需要银行有大量可支配信贷资金作为保证。人民银行变动存款准备金率,也会影响银行的放贷能力,从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来源。此外,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企业、项目融资都将受到严格限制。如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提示其关注贷款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于在银企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来说,获取银行信贷的难度会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牵头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等有关金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着力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信贷政策的引导,鼓励、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全方位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合理增长。


      本条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这是对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综合管理部门,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统筹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信贷指导等部门主要职责出发,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要求。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深人贯彻本法和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积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推动金融机构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多方面拓展融资渠道,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一是要继续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合理实施定向调控。在保持宏观政策连续稳定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和防风险,创新服务方式,有效破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加大定向调控力度,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小型微型企业,降低服务收费。继续完善合意贷款管理机制,积极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加强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


      二是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继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创新评估结果运用方式,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信贷的分类指导,做到有扶有控。支持先进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进一步改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三是要推动健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体制环境。要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立改释废工作,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尽快制定外汇法、融资租赁法、放贷人条例等,及田时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建立或健全完善金融领域基础性制度安排,如担保融资制度、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征信制度等,破除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需要指出的是,货币政策是一种总量政策,依靠总量政策解决结构性矛盾存在一定难度。虽然货币政策工具还有空间,必要时可以动用,但绝不能随意“放水”。在搞好货币总量调控的同时,要完善定向调控,疏通传导机制特别是“毛细血管”,打通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最后一公里”。目前我国货币投放总量已经很大,但向实体经济传导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对此搞大水漫灌”无济于事,而是要依靠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调整优化金融结构加以破解,提高金融调控和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根本上说,要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放宽金融行业准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鼓励互联网金融依托实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健全金融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提高资金周转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效率。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继续积极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健全和完善债券市场格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等。货币政策及其工具不能单打独斗,要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及产业、投资、消费、外贸、价格、监管等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果。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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