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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涉及政策:(2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措施,建立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逐步建立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10月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到2014年年底,各省(区、市) 也陆续公布了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本法系首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写人条文的法律,截至目前,尚未有其他法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作出表述或规定。


      此外,有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部分具有被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一季度,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8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这些社会组织担负起了大量政府下放的权力和市场功能,同时也因为管理不规范、运行不透明、监督不严格等种种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在管理公共事务时滥用职权,为个人和单位牟取利益,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擅自制订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以各种形式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把法定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人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部分组织服务不到位,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有人大代表指出,社会组织的立法管理工作如果跟不上,有可能演变为“红顶中介”“二政府”。本条第二款针对以上问题,列举了部分常见的相关单位与行业组织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意在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禁止政府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的一切具有利用行政资源违法违规牟利特征的行为。


      一、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业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次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创收的做法,提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概念,后逐步约定俗成,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首次体现“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名称,目前两者统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属一般公共预算收人,纳人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脱胎于价格法确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根据财政部《2017 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现在财政系统已经实现对全国所有合法合规收费的“一张网”全覆盖。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部纳人清单并主动公开,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本条规定系首次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上升为法律,也为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企业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按照大的分类看,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管理性收费、惩罚性收费和资源性收费三类。2014年,财政部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包含8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国务院对上述清单进行调整,清理12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型收费。2017年上半年,公布的最新《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中包含的收费项缩减至33项。按照最近一次(2017年4月1日) 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存共计3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名单如下:

      1.证照费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 临时人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2.土地复垦费

      3.土地闲置费

      4.不动产登记费

      5.耕地开垦费

      6.污水处理费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9.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1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1.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12.水资源费

      13.水土保持补偿费

      14.农药实验费

      (1) 田间试验费

      (2) 残留试验费

      (3) 药效试验费

      1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6.草原植被恢复费

      1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技展江的省陈明

      18.诉讼费

      19.商标注册收费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2)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3)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4)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 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6) 受理商标评审费

      (7) 变更费

      (8) 出具商标证明费

      (9)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0)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1) 商标异议费

      (12) 撤销商标费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21.排污费

      22.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23.适航审查费

      24.药品注册费

      (1) 新药注册费

      (2) 仿制药注册费

      (3) 补充申请注册费

      (4) 再注册费

      (5) 加急费

      2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通对研计设国市重府

      (1) 首次注册费

      (2) 变更注册费

      (3) 延续往册费

      (4) 临床试验申请费

      (5) 加急费

      26.专利收费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2) PCT专利申请收费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②申请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3) 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2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1) 布图设计登记费

      (2) 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4) 延长期限请求费

      (5) 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 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 报酬裁决费

      28.银行业监管费

      29.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30.保险业监管费

      31.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32.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33.仲裁收费


      二、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社会组织特别是有些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特别是在管理方面立法滞后。据中小企业反映,已经发现并较为常见的一些相关组织侵权行为,主要是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人社团、接受指定服务或者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规范行为,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管理失范,自律性和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甚至有些组织已经演变为“红顶中介”“二政府”。2015年4月2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痛斥:“有些中介机构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市场的鞭子,收着企业的票子!”在2017年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人会或违规收费。行政行为,尤其是自律性组织代行政府职能等行为,迫切需要国家明确定位,立法规范,合理引导,严格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行为自律,进而实现行业组织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对部分相关单位和行业组织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意在规范有关单位和行业自律组织行为,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发生,真正使行业自律性组织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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