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95
  •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涉及政策:(0条)

    释义:


      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和方针。


      我国多年来采取各类政策措施持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经过不断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以一部法律和四个国务院文件为主的法律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之下,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还相继出台了数量庞大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共同构成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在近些年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市场、扩大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


      一、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次明确提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提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定位,更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确定下来,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来的,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体现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就是要让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经济公平竞争,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局面。真正实现三个平等,就要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


      三、积极扶持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涉及的政策措施很广泛,本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均着眼于扶持和促进,主要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从主体上看,包括政府扶持、行业扶持、社会扶持等;从行为上看,包括财政扶持、资金扶持、技术扶持等;从过程上看,包括创业扶持、管理扶持、生产扶持、市场开拓扶持等。从普遍意义上说,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低,在其发展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不扶持的话,倒闭的数量会很大。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门的扶持,也是国际发达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认真总结我国近些年扶持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参照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本法补充完善了更多的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扶持规定。


      针对反映最突出的“融资难”问题,原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法作了进一步充实、细化。本法立足于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构建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从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内容单薄,大多数中小企业创业负担重、风险大,技术研发能力和竞争力弱,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为此,本法规定了改善企业创立环境,严格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鼓励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各项服务;政府采购应当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等扶持措施。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也要向中小企业倾斜。考虑到目前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正在谈判过程中,涉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内外政策协调等问题,本法不宜扩大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四、加强引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引导也是扶持的一个方面,引导好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少走弯路,少出差池,也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除了外部因素外,一部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问题,首先是企业的自身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经营不规范、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等;其次是在市场竞争中容易采取不正当手段,主要表现在采取欺诈行为,不守信用,以及以次充好、偷税漏税、商业贿赂等;再次是企业产权关系容易混乱无序,主要表现在财产关系不清,投入性质不清,资产归属不清等;最后就是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等。为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针对中小企业上述存在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加强引导需要有管理方法、法律规范、技术工艺、市场开拓等各个方面的辅导和指导,帮助中小企业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摒弃那些不正当竞争、不遵循市场行为规范、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不良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五、完善服务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制定本法的重要内容之各国的经验表明,没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中小企业很难健康发展。近些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扶持建立的面向企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修订案起草过程中,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议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挥其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员培训、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修订案起草过程中,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不利于各项法律政策贯彻和落实。根据企业建议,借鉴其他国家普遍做法,考虑到为企业提供全面、实用、便捷的法律法规及政务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法规定,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中小企业综合管理机构的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做到事项明确、流程清晰、操作简便。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政府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六、依法规范


      依法规范与加强引导在某种意义上看基本含义是大致相同的。加强引导是规范中小企业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依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也是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应当看到,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在加快,但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有效对中小企业实施正确引导和管理,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法律规定了依法规范的方针,成为依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依据。依法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中不仅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这种规范应当在中小企业所产生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创业过程、生产过程、销售过程,还包括内部管理、外部联系、财务制度、职工权益等各个方面。无论哪种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保障权益


      立法过程中,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多,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大企业以及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目前中小业普遍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应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为此,本法专门增加了“权益保护”一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规范涉企收费、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等。


      本法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如何保证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为此,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并在其他章节也做了相应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技术支持: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