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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涉及政策:(1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和受理中小企业维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意在建立行政机关与有关单位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降低中小企业主张权利的机会成本。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开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2.24%的中小企业认为,建立统一的官方投诉渠道可以减少侵犯中小企业权益现象,在修订过程中,有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应当保障中小企业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现知情和参与权。起草组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在起草过程中逐步修改为建立中小企业和管理部门与有关机构的沟通渠道,便利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用以促进相关部门与有关组织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中包含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在行政管理实际过程中,出现过一些职能部门不了解中小企业的实际问题,中小企业遇到问题不知道向谁反映的现象,本款规定意在畅通中小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在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定过程中和评价政策执行效果等各个方面更多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等工作过程中,为了增强政策、规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和存在问题,理应积极吸收中小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在本次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建立专门渠道,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听取中小企业意见,确保管理部门与中小企业加强沟通,职能部门与中小企业信息交流畅通,使中小企业能够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立场是一致的,本条规定使综合管理部门成为时时接受意见、听取情况的“娘家”,在中小企业与职能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反映意见的成本,提升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职能部门与有关单位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也为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宪法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重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在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见国家机关有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行动,调查处理的职责。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救济。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信访制度等。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曾作出规定: 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在修订过程中召开的中小企业座谈会情况显示,部分中小企业遇到不当行政行为时因为缺乏投诉渠道,或者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支付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害怕打击报复以及对执法公正存疑等原因,很少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主要行政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中小企业权益易受侵害和维权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参考重庆、长春、大连等地已经实施的中小企业维权专线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中建立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制度。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公布联系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时答复,便利中小企业被有关单位侵权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问题反映给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与行业组织,再由以上部门与行业组织将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使中小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短的时间进行维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因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可能承担的高昂时间和经济成本,帮助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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