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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涉及政策:(13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用地保障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等提供创业场地的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盘活闲置资源、降低用地成本。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资源条件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调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强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提出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4号)提出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强调“各地制定供应计划,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积极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强调,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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