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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涉及政策:(27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化创业审批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六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突出了国家改善创业环境、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的政策取向,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简化创业审批的导向。

      

      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观念认为,从事商业活动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并且非常方便、快捷。从国际趋势来看,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挥市场的力量,减少政府干预,营造更为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已成为世界潮流。美国推出一天创业”计划( Startup In a Day Initiative),支持城市开发在线服务系统,帮助创业者在一天之内完成创业所需的所有有关执照、许可等申请。西班牙颁布《支持创业者及其国际化法》,简化行政手续,开通门户网站,24~48小时即可完成注册;成立创业者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手续、咨询、融资等相关服务。德国推出“加一条减一条”(即政府每新增一条行政规定,必须去除一条旧的规定,以保证企业行政负担不增加)、简化会计账册和记账制度等措施。近年来,我国加大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激发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创造力和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第78位,比2015年提升了6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排名提高了18位。

      

      一、关于商事制度改革


      1.在“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方面,我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本届政府已将全部2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的87%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6年全年市场主体增加1651万户,平均每天新增市场主体4.5万户;全年增加企业550万户,平均每天新增企业1.5万户。中国每千人拥有企业户数达19户,深圳、广州、上海等城市每千人拥有企业户数超过50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强调,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在保留原有纸质登记的基础上,实现网上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一整套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实现登记“零见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并推进其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环境的应用。推进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开放名称库、建立完善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简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比对系统以“即查即得”的方式直接提交申请,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为申请名称和加强名称保护提供最大便利。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工作,理顺“证”“照”关系,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国家工商总局表示,2017年10月1日前,全国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2017年10月月底前,全国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全部开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登记与窗口登记并存;2017年10月月底前,全面放开省、地(市)企业名称库,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


      2.在“证照分离”方面,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扩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理11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做法推广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继续探索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打通“最后一公里”。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把营业执照与能分离的许可类证相分离,并根据地方实际采取其他管理办法,实现持照即可经营。上海浦东新区已试点的116项许可事项在上述区域适用,期限同样截至2018年12月21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也可推广这些改革措施。另外,对其他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复制自贸试验区试点做法。二是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来设定证照目的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将与经营活动相关、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三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更大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同时决定再取消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至此本届政府以来累计削减审批事项697项,约占总数的41%。

      

       二、关于行政审批改革

      

      我国不断加大放权力度,大力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至此本届政府以来累计削减审批事项697项,约占总数的41%。《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规定,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2017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目录调整后,取消、转认证、下放幅度达50%,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关于投资审批改革

      

      我国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削减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扌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2016年,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2017年2月1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开始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要求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将不断改善企业创业环境,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相关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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