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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涉及政策:(0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


      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但众多案例表明,现阶段不同所有制企业权利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中小企业及其所有人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恶意拖欠货款,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易发多发。为推动些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次修订强调了各类民事主体权利平等的中心思想,并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对弱势地位,做出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将本条放在“权益保护”章首,既是强调本章的中心思想,也起到总领全章条文的作用。


      原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一章总则中,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专门针对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及行政部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后,中小企业受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合法投资及其收益”和“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将受保护的权益扩大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涵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和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等新型民事权利,以及受到保护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名誉、荣誉等利益。修订后,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主体范围扩大,由“行政部门”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本条规定与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权利的定义方面完全统一。


      一、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中包含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后者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其中企业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独立于出资人,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小企业(或其合伙人等) 作为民事主体受怯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身份权利。如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二是财产权利。如中小企业(或其合伙人等)依法享有的收人、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依法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依祛享有的债权;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依祛享有的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以上民事权利,在本条规定中均属被保护权利的范围。


      中小企业的出资人是指企业创建时投人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主体,可以是集体、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如果国有独资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则出资人为国家,其出资人职责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为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范围涵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企业是否法人,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享有的是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的是财产的按份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的是所有权。“保护出资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是不同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的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这部分财产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所以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法人。其享有的是股东权。保护出资人的财产权,等于保护出资人的股权和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于非法人企业来说,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拥有财产,保护其出(投) 资人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样重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强调“权利平等”,即中小企业与其他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主体不得违法违规侵犯中小企业权益。


      中小企业对其财产具有的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也即包含收益权。本条遵循原法,保留了“及其合法收益”的表述,是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侵犯中小企业财产的收益权的案件时有发生,给中小企业造成恶劣膨响;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已上升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因其地位十分重要,故予以特殊强调。 /p>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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