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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入员以兼职、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涉及政策:(9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合作,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一、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我国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特别是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一方面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增加就业的主体,也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容纳器”; 另一方面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多,就业结构性矛盾较大,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等都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支撑,中小企业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旺盛。因此,各级入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采取措施,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一是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23 号)明确要求: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 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集聚中小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资源,推动创建各类中小企业招聘信息库和高校毕业生应聘信息库,促进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充分有效对接,将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围绕政策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方面,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不同的招聘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实现顺利对接。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活动效率。


      二、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但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闲置浪费现象,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大量中小企业缺少科研设施资源,制约了其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提出,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提出,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强调,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 强调,强化对重大科研设施和仪器、科研数据信息等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和政策激励机制。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鼓励科技入员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这是加速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入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型微型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技厅函[2017]91号),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允许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兼职”。


    相关规定:


      《中华入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入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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