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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涉及政策:(8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均衡、融资渠道较狭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发现,社会资本应当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工具不断丰富。根据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5月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19100家,已备案且正常存续的私募基金54000余只,实缴规模9.2万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过1万家,其中专注创业投资业务的945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740只,实缴规模超过4100亿元,为创新创业引入了大量投资。

      

      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扩大对初创期企业投资,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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