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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涉及政策:(0条)

    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征信和评级的规定。


      本条系由原法第十八条修改而来。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信用制度在金融领域并不是一个十分严格、确切的概念,可能包罗万象,对金融业和企业融资问题针对性不强。在金融专业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说,重要且明确的概念是征信和评级,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故将本条规定修改为对中小企业征信和评级的规定。


      (一)征信


      1.征信与征信体系


      征信( Credit Reporting)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之后,通过加工和整理,生成信用报告。银行等信贷机构或其他专业信息服务商,根据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结合自身的数据和信用评价方法,给企业或个人信用作出评价,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从而决定授信额度、违约概率等。


      征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信贷市场的一个根本问题,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信贷资产错配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征信体系在改善信贷风险和总体信贷组合管理方面的价值,在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部门稳定性方面的价值以及作为促进信贷获得工具方面的价值。


      2.征信的目的和作用


      征信的目的:一是让信贷提供者了解数据主体(不仅包括“银行”的借款人)的信用历史;二是合成一个数据主体的全面负债图景;三是身份识别。其中,获得一个借款人当前的总负债水平十分关键。近年来,还发现征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征信系统能够归集、整理出一个全社上会、全口径的信用市场图景,比央行、监管当局的统计数据覆盖范围更广。

      

      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通过征信,方便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有效识别借款人信用等级。(2)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提高履约水平。征信活动可以通过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3)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不同的监管和调控需要,对信贷市场、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为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4)服务其他政府部门,提升执法效率。政府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有效解决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5)有效揭示风险,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可以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6)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整体负债状况,从制度上防止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全社会信用状况的变动情况,防范突发事件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3.征信产品


      征信的产品主要是提供征信数据或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给信用报告当事人自己看的,包括征信机构拥有的所有关于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另一类是给银行或其他机构看的,包括这个企业或个人所有的信用交易信息。根据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或信用报告,专业信息服务商通过自己的信用评价方法,向客户提供信用评价报告。在欧美国家,信用评价报告应用已经非常普及,几乎渗透到每一项经济活动中,包括贸易、交易、贷款买房、申请信用卡、买保险、租房、找工作、享受政府福利等。在我国,信用评价报告除服务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外,正在向政府项目管理、中介审计、个人求职、租房等更多领域拓展,但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信用评级所评价的目标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价值或业绩。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不能代替资本市场投资者本身做出投资选择。按照评估对象来分类,信用评级可以分为:企业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其他信用评级(如项目信用评级)等。


      1.信用评级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评级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02年,穆迪公司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后来延伸到各种金融产品及各种评估对象。国外百年来的实践证明,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站在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维护评级的公正和准确,满足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机构的信用需求。


      目前,国际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1)穆迪( Moody)公司创始人是约翰·穆迪,开创了利用简单的资信评级符号来分辨250家公司发行的90种债券的做法,将资信评级机构与普通的统计机构区分开来。业务对象从主要是公司和政府债务、机构融资证券和商业票据,发展到对证券发行主体、保险公司债务、银行贷款、衍生产品、银行存款和其他银行债以及管理基金等进行评级。(2)标准普尔(S&P)由普尔出版公司和标准统计公司于1941年合并而成,主要对外提供关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独立分析报告,为世界各地超过22万多家证券及基金进行信用评级。(3)惠誉国际( Fitch)1913年由约翰·惠誉(JohnK. Fitch)创办,于1924年开始使用AAA级到D级的评级系统对工业证券进行评级,业务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机构融资评级。


      自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上述三家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 NRSRO)后,三家公司就垄断了国际评级行业。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S)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与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国际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2.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情况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最初是为企业发行债券和银行发放贷款服务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信用评级行业在很多领域也融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运作模式逐步市场化。从当前的发展情况看,以中诚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和联合资信等为代表的一些独立评级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行业龙头作用初步显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第三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信用评级有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可以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也可以作为资本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秩序稳定,还可以促使企业通过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己的资信级别,降低融资成本。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


      3.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


      对中小企业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对了解中小企业整体经营情况有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搜集中小企业的相关信用评级信息资料,通过分析整理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数据,根据统一的标准化信息数据形成规范的信用评级报告并提供给申请信用评级的单位,将经专家委员会审议的标准数据信息资料和信用评级报告呈送给征信部门,由征信部门将相关信息资料和信用评级报告分类整理输入数据库,形成信用评级数据库、信用评级报告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决策依据和有需要的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按照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用状况、企业综合素质、企业发展前景规划等方面设置评级指标,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在评级过程中应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法人代表的综合素质、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信用记录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影响因素,充分分析企业的经营风险,公正客观地评出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采用的是政府统筹、市场参与、社会共建的模式。由政府包揽变为市场运作为主,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是改善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尽快解决评级业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和内控标准,提升评级机构的透明度、独立性和客观性。


      该条条文释义如下: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根据本款规定,要充分发挥征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服务水平。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提升征信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信息拥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连通,解决我国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相互割据、不能共享的问题,将税务、工商、质监、公安以及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尽快整合在一个平台上,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同时征信系统也需进一步完善服务,解决部分数据更新不及时、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时间过长、基层行无接口等问题。积极利用大数据资源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及应用等业务,多渠道增进中小企业信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矛盾。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2013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31号国务院令,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首部征信业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征信业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新阶段。《条例》明确了征信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提升征信服务水平,形成覆盖全面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二是监管体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问题,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七是征信业监督管理的贵,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八是征信业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动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2006年,人民银行设立征信中心,专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征信系统立足社会融资规模口径,接入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部分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务开始接入,基本覆盖各类放贷机构。近年来,积极推动小微金融机构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并为其提供征信服务。2014年建成小微机构互联网接入系统,有效提高了接入效率、降低接入成本,小微机构接入数量快速增长。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从2005年开始积极推动工商、环保、质检、税务、法院等公共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共采集16个部门的17类非银行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与奖励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存和发放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缴税和欠税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


      征信产品不断创新、丰富,逐步形成以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多元化征信产品服务体系。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广泛用于政府依法履职、资格审查等方面,已经成为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在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全面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采集,合规提供查询服务。


      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立足金融,服务社会,取得显著成效:一是为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二是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信息支持,为促进行业、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执法管理创造了条件。三是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和公众遵纪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提升我国信用信息指数。由于征信系统的建成运行,世界银行在其发布的《200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将我国信用信息指数由3升到4。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2014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又将我国信用信息指数由4升到5。五是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商业银行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所有人的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为信贷决策提供信用依据和信息保障。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体系总体上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第三方评级发展滞后,存在许多矛盾问题亟待解决。本款规定要求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并促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尽快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努力推动信用评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信用评级的市场准入、退出、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征信部门、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建立有效监管体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严格评级程序、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评级标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防止不当竞争、避免利益冲突和强化信息保密等方面。


      第二,完善评级方法体系,提高评级透明度。进一步加强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完善评级方法体系,强化市场透明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应在建立统一数据和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机构方法体系、评级结果及违约率(违约损失)进行统计和公布,并以此为依据,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性及业务水平进行检验。


      第三,维持适当竞争结构,培育权威评级机构。当前,国内评级市场面临的是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过度竞争格局。开展资信评级业务的机构有近百家,其中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也只有少数几家。在维持适当竞争结构的条件下,应该着力培育本土权威评级机构。对本土评级机构进行合理扶持,保持适度的准入标准,形成较为合理的市场竞争结构,是保证中国评级市场持久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四,优化评级收费制度,规避潜在利益冲突。确定科学的评级收费标准,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秩序,改变目前收费混乱、低价拉客户的状况,坚决打击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可考虑对现行收费制度进行适当改革,以降低评级机构对被评对象的依赖性,提高评级独立性。此外,要对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和辅助性业务进行适当分离,减少被评对象通过辅助业务来“贿赂”评级公司的可能性。


      第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社会环境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大对信用评级工作的宣传力度,真正实现有信用的企业处处顺畅、没有信用的企业无法经营的氛围。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有关部门需要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和推动。一方面,要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要打破评级市场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推动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用评级发展面临着不少有利条件,信用评级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重视。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快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显得非常重要而紧迫。为此,要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顺应国际信用评级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我国信用评级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尽快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服务。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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