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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涉及政策:(1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规定。


      本次修订前开展的中小企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企业认为当下行政机关与有关单位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仍然多发频发,滥用职权“以权谋钱”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流毒已久,原法第六条第二款就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本次修订基本沿用原法表述,并吸收近期国务院颁布的多项政策,以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思想对法律用语进行了规范,意在进一步约束有关单位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


      一、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搌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深,简称“三乱”,是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影响较为恶劣的三种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乱收费是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乱罚款是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行为,乱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三乱”流毒已久,国家曾多次对其出台规定。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 16号) 首次针对“三乱”问题做出系统规定和制度性安排。2002年,原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次将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统一写人法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中小企业在遭遇“三乱”侵权时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七条中也有针对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禁止性规定。


      在本次修订之前开展的问卷调查中,有72.43%的中小企业认为存在“三乱”问题,在修订过程中,“三乱”问题也是立法起草组和专家学者、中小企业代表讨论的重点。“三乱”不仅存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也存在于其他各类涉企检查行为中。近年来,即使监管日趋严格,但沙企“三乱”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在常见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之外,还出现了此更加隐蔽、更加难以追查的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这一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被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定义所涵盖,故未在法律中进行列举,基本沿用原法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立法起草组也对本条的法律用语进行了调整规范,依据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思想,将本条规范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范围由“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和罚款”变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如此变动,一方面考虑到涉企收费清单已经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布,一旦超出即为违反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对罚款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向中小企业罚款的行为必须在得到法律授权后才可为,堵住了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口子。这一规定使得原法“吸收国务院颁布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好的思想得以延续,同时也顺应了立法思想的新趋势,更加凸显了法律的针对性,明确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一)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


      在原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前,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 16 号) 规定,各种收费和罚款,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次通过法律明确了中小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有权拒绝。原法表述清晰、明确、全面,故在本次修订中沿用了原法的表述。


      (二)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控告


      宪法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根据行政监察法,作为法人,中小企业对违反前述规定的“三乱”行为亦有权控告。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三乱”行为显然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进行举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九) 项、第(十二) 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认为行政机关行为涉及“三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此处基本沿用了原法表述。将以上内容统一写入一条之中,更有利于中小企业了解法律授予自身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七条;《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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