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2016 年全国政府采购为31089.8 亿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 亿元,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为25731.4 亿元,比2015年增加4660.9 亿元,增长22.1%; 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 的比重分别达到11% 和3.5%。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016 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总采购额为24036.2 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3%。其中,授予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额为10193.9 亿元,占授予中小型微型企业总采购额的42.4%。政府采购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将其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世界各国中较为普遍的做法。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 必须给予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澳大利亚《联邦采购指南》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至少应为10%,以此避免垄断,保证市场良性竞争。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提出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措施,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人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测。二是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 的价格扣除。五是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本条法律对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 中相关规定进行了吸纳,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扶持政策,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增加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条款,以提升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知晓度和参与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