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本条款起因源自一份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天津代表团林铁钢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原行长)提交了《关于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建议》(第5026号),其中提出“借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契机,将核心企业配合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国家战略,从制度上明确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主体确认应付账款责任”。起草组对这份代表意见非常重视,组织力量进行专门研究,召开财政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讨论,在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修订草案中专门作了一条规定,体现应收账款债务人(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等部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
1.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必要性
为促进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从市场实际需要出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如果能对其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将有利于提高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接纳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作担保、顺利通过信贷审核并尽快发放贷款,也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供应链融资。通过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增强了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获得了融资支持,核心大企业或政府部门则通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获得了供应链成本整体降低的收益,这对于中小企业、核心大企业或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都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有关方面比较关注和担心的问题是,要求债务人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违民商法基本原则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如合同相对性等),是否给债务人增加了法定责任,确认后债务人是否需要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等。例如,经确认的应收账款被银行接纳并发放贷款后,中小企业如果发生拖欠或其他违约行为,作为债务人的核心大企业或政府采购等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担心不无道理。起草组对此也非常慎重,多次征来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讨论后认为,中小企业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属于相对弱势一方,在现实中很容易受到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核心大企业或政府采购等部门的制约,很难与债务人处于真正平等的地位。从维护和改善中小企业正当权益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这一大目标,有必要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一定要求,要求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顺利实现融资。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确认仅限于一种形式上的认定,即确认与该中小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确认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不给债务人增加实质性义务和责任,并不改变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基于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的法律关系,也不会给债务人增添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定义务。
2.国际借鉴
在起草本条款过程中,起草组充分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经国际金融公司(IFC)推介,在利用电子化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墨西哥政府已有成功经验。墨西哥国家开发银行“产业链计划”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电子化融资服务平台,采取反向保理的方式,即通过政府机关、信用较好的大企业在平台发布应付账款信息并承诺付款的方式,增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的信心,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2008年墨西哥财政部提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及操作流程,为中小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依据。2014年墨西哥联邦支出预算中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对接国家开发银行的“产业链计划”,及时上传其对上游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应付账款信息,要求政府部门必须按时寸还款,并将进展情况按季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有效。
自2007年墨西哥国家开发银行启动“产业链计划”以来,截至2013年7月,墨西哥256个联邦政府级别的机构、28个省级政府级别的机构和52个市级政府级别的机构都已加入平台,有超过11万家的中小企业通过平台获得融资。这已成为墨西哥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最为成功的政策之一。
3.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已获国家政策层面认可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第三部分“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第九条规定:“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第三部分“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第八条规定,“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又对接成本。鼓励制造业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模式,研究推动制造业核心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展供应链融资票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小型微型企业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提出动员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平台用户,打通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的“人入口”,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完善平台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方便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平台上及时确认账款。……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地方政府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整理,形成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定,也是本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本条款即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本条是对上一条“担保融资”的补充、配套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提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和贷款可获得性,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担保获得融资,有必要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提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要求,作为应收账款融资制度的配套措施和有效补充。本条共两款,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根据本款规定,凡是为获取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与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当中小企业以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应中小企业即应收账款收款方(债权人)的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应当及时确认与该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以便顺利获取担保融资。具体执行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确认的主体。包括一切与中小企业发生交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作为应收账款付款方(债务人)的一方。当中小企业提出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需求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都应积极履行这一确认义务,以体现全社会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部门等凡涉及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的单位,因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代表国家和政府意志,更须严格履行这一责任,积极配合中小企业并主动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以体现国家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应尽的义务。这是对国有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其次,确认的内涵。如前所述,这种确认仅限于一种形式上的认定,即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确认与该中小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确认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避免中小企业造假骗取银行贷款。这种确认不给付款方(债务人)增添其他任何实质性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改变收款方(债权人付款方(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的法律关系,也不给付款方(债务人)增添向收款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主要指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律义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获得融资后,如果中小企业发生欠贷等违约行为,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再次,确认的方式确认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既可以派人上门直接确认,也可以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书面确认,还可以通过电子化的平台进行网上确认等等。相比较,通过电子平台确认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适合大量应收账款确认的批量化操作,也符合国际最佳实践。这种电子化平台,既可以由国家统一设立,也可以由大企业或金融机构自行设立,以满足自身融资和业务需求。目前,国内有几家大企业已经设立了自己的应收账款平台,如四川长虹、华为等,实现与各自产业链供应方和融资方的有效对接。在国家层面,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于2013年底上线运营,通过互联网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机构提供融资信息合作服务。
(二)鼓励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本款规定,国家鼓励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通过电子化的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这属于市场化行为,可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法律并不要求集中统一确认方式。故本款规定为鼓励性条款,主要是为了提升全社会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认知度,鼓励和吸引更多市场主体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规范化确认,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为探索解决应收账款确认难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基础上,于2013年底组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方便应收账款债权债务方和金融机构参与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该平台集聚应收账款参与各方,使其在平台上沟通和确认应收账款融资相关信息,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平台涉及三方主体:应收账款付款方(债务人)、应收账款收款方(债权人)以及资金提供方(金融机构)。平台借鉴反向保理的业务理念,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凭借的自身良好信用,帮助债权人进行账款确认并快速找到合适的资金提供方,从而获得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
目前,该平台汇集了全国范围内的许多大企业和主要金融机构,平台上核心大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发布和确认、电子转让通知等功能,受到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的普遍欢迎。核心大企业确认应付账款,使得中小企业可以借助大企业的良好信用进行融资,延伸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有效提高了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效率,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