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定。
本条由原法第十六条修改而来。原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原法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仅提出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的方向,并无具体内容。修订后的该条款明确提出要从发展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和债券市场等方面,多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使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指向性和引导性更明确。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者与短缺者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或者在金融市场上由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融通活动。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者通过存款等形式,将闲置资金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贷款给资金短缺者的资金融通活动。直接融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既反映一国金融结构,也反映两种融资渠道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贡献程度。从各国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提高,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偏低
按照存量法计算,在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直接融资比重已经达到了60%,此后呈缓慢上升趋势,近年接近70%的水平。其中,市场主导型的美国直接融资存量占比高达86%,而银行主导型的日本、德国,直接融资存量占比也分别高达69.2%和74.4%,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和巴西这一存量指标也分别达到70%和69%。
我国常用的直接融资比重指标采用的是“增量法”,指每年新增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股票和债券)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融资形成了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银行贷款比重居高不下。按照《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非金融业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将提高至15%以上,这与发达国家企业直接融资占比80%以上的水平差距甚远。我国直接融资存量占比偏低,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二)我国直接融资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直接融资渠道有限,且发展不成熟、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企业直接融资。
1.资本市场不完善,进入门槛过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场发行子上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中小企业只有很少部分能越过这个门槛。例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无法达到上述条件。还有“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要求,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无法满足。
2.创业板市场尚未成熟。我国创业板市场始于2009年10月30日,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创业板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制度设计方面,入市和退市机制不完善,以及由此导致的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在参与主体方面,创业板参与主体只有200多个,不可能称为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
3.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在风险投资主体方面,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这种模式抑制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方面,虽然对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税率优惠,但相关的风险投资产业法一直未出台,且风险投资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成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
4.私募股权基金亟待规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每年的交易额仅占GDP的千分之三左右,但在美国和印度这一比率高达百分之一。私募股权基金本应该是一种长期投资,但我国大量基金公司并不是在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潜力后对其进行长期投资,而只是在其即将上市前投入资本,通过资本市场炒作赚取差价获得短期利益,私募股权基金已经从一种长期投资手段蜕变为短期投机行为
5.天使投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天使投资文化氛围缺失,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不愿意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而且也很少有人熟悉天使投资的运作模式。创业者诚信缺失,擅自调整资金用途、隐瞒公司利润以及减少分红等问题的客观存在都将影响天使投资的积极性。天使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至今也没有专门的关于私人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
(三)发展直接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融资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企业来说成本较低,对银行来说分散了风险。因此,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将有助于激活实体经济,提升财富效应,遏制金融风险。对于宏观经济来说,直接融资可以分散银行压力,抵御银行风险;激发实体经济活力,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提升财富效应,刺激消费需求;促进融资渠道多元化,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要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本条主要规定了国家要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等,多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目前已形成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下一步,应大力发展并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债券市场功能,推动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进一步完善发展股票市场。一是加快推进“注册制”改革。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加快IPO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应实行直接或快速退市的制度,减少退市过程中不必要的环节,强化退市制度约束力。三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构建合理的升降级通道,充分利用转板机制联通协调各层次市场有序发展。把握转板制度设计的松紧度,既不能人为干预太多、制度过严,导致转板效率低下,同时也不能过于宽松,导致低层次市场的萎缩。四是加快创业板等非主板市场建设。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非主板开展直接融资,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五是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服务。
2.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功能。继续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持续创新债券品种,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强化债券市场的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发展私募债券市场,统一规则和监管;推动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债券,不断丰富发债主体和投资主体;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进债券监管及统计口径的统一。同时,探索推动并规范市政债健康发展,以替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3.继续创新直接融资方式。一是推动优先股制度改革。发行优先股可以很好地调和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股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同时,优先股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资产配置渠道。二是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等创新融资工具,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三是加快推进私募股权众筹发展进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一种全新金融业态,门槛低、效率高且能够突破地域及渠道等融资限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自主创业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全新融资模式,也为大众创造了成为“天使投资人”的机会。四是探索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模式对直接融资的积极作用。应抓住机遇,积极推动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及时探索和跟进监管模式创新,通过推动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促进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