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的规定。
本条系由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而来。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国务院机构调整,2004年4月成立中国银监会,承接原属于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故将原法该条款的责任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对其在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银监会将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作为重点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专门成立了完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出台系列制度办法和倾斜}性、差异化监管政策,不断激发银行业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内生动力,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与过去相比,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一是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机构组织体系,为不同规模、发展阶段和融资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二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需求的特殊性,改变银行业过去以规模扩张为导向的发展方式,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全面变革。三是鼓励银行业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变传统模式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门槛过高、内容单一、效率不足的局面。四是完善了信息和增信的配套制度。为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许多地方政府为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提供信用评级服务,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整合跨行政部门的企业信息,集中查询和共享。同时,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增信手段也不断丰富。五是坚持市场原则与政府推动并重的工作思路,遵循市场的内在逻辑,尊重和发挥银行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坚持走商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既有小型微型企业经营风险高、财务报表真实性较低、可抵押资产少等自身原因,也有金融机构出于经营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考虑上的客户定位问题。可以说,金融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小型微型企业特点,是造成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基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高成本、高风险、缺担保、低收益等特点,必须对其实行有别于大企业、大客户信贷的差异化监管标准,努力消除小微金融的政策壁垒和制度性障碍,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微金融服务。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帮扶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不搞“一刀切”和“大水漫灌”,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本条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小微金融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点包括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等。
(一)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银行业监管机构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特点,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差异化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型微型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机构建设。优先受理和审核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完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加大专营机构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对小微业务条线倾斜,着力打造专职化、专业化的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队伍。
2.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授信管理。银行对小企业授信时,应根据小企业经营特点和业务风险,实行有别于大客户的差别化管理。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银行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十算风险权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的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在权重法下对符合“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4.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分支机构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出总行设置目标的,对于经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尽职免责。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呆账核销效率。
5.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所占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6.实行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在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这些差异化监管政策措施都比较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特点,能够适应和满足银行开展小微金融业务的要求,可有效增强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消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导向一时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信贷资源“向政府的超配、向大企业的标配、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低配或不配”的倾向依然十分突出。而议价能力薄弱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空间扩大,又会明显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进而出现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中间环节多、收费高、难度大的现象。
为此,本条规定明确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目的是调整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高小微金融业务规模和所占比重。商业银行应立足于振兴实体经济,通过信贷投放结构的调整,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的原则,做好信贷投放的“加减法”。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银行业创新方式方法,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困顿于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研究完善逆周期资本、动态拨备等制度,释放更多信贷资金,确保金融资源真实高效进入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
2011年《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提出,“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15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新常态下进一步做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将银行业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型微型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还从信贷计划、机构建设、尽职免责、内部考核、金融创新、规范收费风险防控、监管激励约束、优化服务环境等方面,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部分;《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