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方式、重点支出方向,重点扶持对象和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法有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规定做了修改,不再笼统规定用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同时明确将其区别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再规定用于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发挥公共财政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增加了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和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支出方向和支出使用方式。
首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经过较大改革后,实践中其主要支出方向也更加明确:一是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等公益性服务。二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商业贷款、创业投资、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本投向中小企业,使得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有机结合,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三是发挥地方贴近小型微型企业、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政策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集中资金支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总结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组认为,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配置财政资源的重要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财政资金不应再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给予直接的资金投入或补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激发中小企业活力。
其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资助和奖励是财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有效扶持方式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在开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实践中,建立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和奖励机制,通过资金补助、服务奖励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公共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按照投资额或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服务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积极探索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果显著的担保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达到一定增长比例的部分,给予奖励。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原本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并由政府支付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质量检测、电子商务以及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核算等社会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提供的专业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的要求,对于投向此类的支出项目应当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采用政府购买小型微型企业基础服务,如审计、环评、安评、资产评估、消防评估、经济合同公证、人才培训、税务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既可解决政府服务机构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又能够通过合同来约束政府与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品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和使用管理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当前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与2003年法律出台实施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根据最新统计,按现行企业划分标准,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企业总数约0.1%强、1%强和约98%,绝大部分企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调研中了解到,所谓中小企业的困难与问题,实际上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如在融资难、税费负担重、技术落后、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低等方面,小型和微型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突出,是各级政府关注和促进的重点。中型企业实力较强,遇到的问题更类似于大型企业。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例如国务院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都主要将小型微型企业作为政策扶持对象和工作重点。考虑到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相衔接,将法律的促进对象聚焦于小型微型企业,有利于集中公共资源,提高促进政策的效率,此次法律修订增加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预算法关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实现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处在第一线,应当负责政策、制度的具体落实,加强事前管理,确定具体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建立本地区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监督体系,并开展具体的绩效评价。中央财政应当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体系,包括专项资金类别的设置,资金申报的条件和要求,各环节监督的主体和要求,对地方完成受托事务的绩效评价。要将绩效评价从具体项目扩大到对各部门、各地区开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形成国家对此类活动的成本控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相关规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