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一规定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本级”一词,更加规范,体现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预算科目指政府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项目分类名称,是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的分类体系,它的范围和级次安排反映了政府财政支持的范围和重点。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从财力分配来看,政府预算首先在类级支出中分配,其后依次在款、项中进行再分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体现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自2003年起,根据原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增设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4年至2013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87亿元,不断加大支持力度。2014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财政部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等涉及中小企业的多项资金进行了合并调整,统一纳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安排专项资金116亿元。2015年针对实践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复杂、政策传递路径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不及时等问题,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了较大改革,集中资金支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简称“双创示范”),将“对个别企业、个别项目的点对点直接支持”改为“对示范城市整体支持”;将“分部门、分行业专项推进”改为“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五部门联合实施”,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当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7亿元,在上海浦东新区等15个示范城市(区),为中小企业改进公共服务,提供创业创新空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当年15个示范城市小型微型企业新增就业平均增长13%,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3%,技术合同成交额平均增长35%,拥有授权专利平均增长3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政策效果明显。2016年,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7亿元,加大对“双创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扩大示范政策效应,让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扶持,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总结2003年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专项资金支出重点、管理使用方式改革经验,起草组认为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结构调整,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成效较为显著。考虑到专项资金政策作为财政预算支出政策的重要部分,立足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与税收优惠、金融信贷政策、政府采购等其他几项政策既有所区分又协调配合,是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基础,为此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条第二款在原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层级范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再笼统要求提供财政支持,而是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既对国民经济总体有重大影响,也对地区经济发展形成重要支撑,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的事项。按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的改革精神与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事务上的财政预算支出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推动各地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机制,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当然,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为此,此次修订保留了原法规定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