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的规定。
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统计及有关部门尤其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注意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