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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政策:(0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操守的规定。


      本法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但不能一味地赋予中小企业权利,而不让其承担任何义务。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法对中小企业也提出了应当遵守的义务。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顺利发展,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一贯是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一个时期以来,“五小”即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钢铁这五类中小企业是我国整治、关闭的重点。关闭这些中小企业,为更多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空间。对中小企业既要给予鼓励、扶持、促进,保障其发展,又要规范其依法合规经营,因此本法也强调规范中小企业自身。本条对中小企业也提出了应当遵守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法对中小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里列举了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是,中小企业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其他包括工会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税收征管法等,都是中小企业必须遵守的。中小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发展自身,否则也不能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


      二、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诚信原则是对每个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最基本要求,没有诚信,经济活动就难以开展。中小企业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三、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各方面都认为,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促进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还要靠自身过硬,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法律也对中小企业提出了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注重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中小企业要注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四、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各地调研和网络问卷调查反映,有部分中小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式上签订而实际上不履行,还有的中小企业不给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保护条件差,不成立工会组织,随意加班加点,克扣工资,甚至出现打骂职工、随意辞退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这些都是相关法律严格禁止的,中小企业要以人为本,积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多地强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不得为了自身发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尤其尽量防止出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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