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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涉及政策:(0条)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多年促进发展,目前中小企业足我国企业中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要的战略意义。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596万户、个体工商户5930万户。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5、6、7、8、9”,那就是中小企业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实践证明,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2009年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11年至2012年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后评估工作,认为现行法律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应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4年1月牵头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委参加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起草组在修订工作中主要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则和重点。

             

      一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法律修改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关系。为此,修订后的法律一方面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特別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发展中面临的闲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注重解决当前困难,也着力于长期性制度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14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起草组全面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各地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修订后的法律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二是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人制度和市场监管,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明确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自律组织在企业维权方面的定位和职责。


      三是突出重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法律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权益保护、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对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是小型微型企业,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社会服务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为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本条在原法第一条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充实了立法目的。

             

      一、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2014年2月25日至3月25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起草组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同时就有关专题征询起草组顾问小组专家意见,共收到1618份网络调查有效问卷以及15位专家意见建议。起草组对问卷和专家意见建议作了认真分析整理。从网络调查看,排在前十位反映的问题包括:融资问题、用工和人才问题、政府服务问题、税费负担问题、技术创新问题、公平市场环境问题、企业管理问题、社会化服务问题、政策落实问题、权益保护问题。其中,43%的受访者反映融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不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服务主动性差、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贷款期限短;二是融资成本高,贷款利率上浮、担保费、抵押登记评估费、融资顾问费等,贷款综合成本往往超过10%;三是直接融资门槛高、周期长,能够上市、发债的中小企业属“凤毛麟角";四是融资体制滞后于企业需求,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化融资体系尚未有效建立,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严重不足。18%的受访者反映人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招工难,尤其是招收熟练技术工人难,县域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问题更突出;二是缺乏社会通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分级的标准化体系,企业识别人才和引进人才难;三是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留人难;四是用工成本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社保负担重;五是劳资关系不够和谐,矛盾多,法律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较弱。16%的受访者反映税费负担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税费种类繁杂,负担重,企业对减负呼声很高;二是某些收费项目虽合法合规,但不尽合理;三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力度小,与小型微型企业减负强烈愿望不符,同时区域性、行业性优惠政策不利于公平市场竞争,等等。以上种种问题,均归属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问题。因此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首先要解决的便是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而且改善经营环境不仅包括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规范,还需要能够具体并且能够实现的措施,本法后几章的规定都是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具体设定的,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3章内容,将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各个方面,不仅规定了积极的扶持政策,也作出了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二、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常委会对本法草案进行审议时,很多委员认为,中小企业目前仍没有完全享受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金融税收、科技创新等方面,中小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仍处于劣势地位,没有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问卷调查中也对不公平待遇问题反映突出。有企业反映,政府动辄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大型上市公司给予大量财政补贴,多的一家企业补贴高达几十亿元,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难得“雨露均沾"。

             

      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不公平竞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特别注重规定公平给予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待遇,使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开拓"一章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取消各类地方保护,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等措施,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推动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国民待遇的精神。

             

      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多,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大企业以及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应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为此,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了“权益保护”一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规范涉企收费、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明确中小企业维权渠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针对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创业创新的生力军,而且是推动创新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新增的创业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70%以上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创新领域更加广泛,不仅在原有的传统产业中保持旺盛活力,而且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中成为新兴力量。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2.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5.3万亿元,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贡献的。中小企业已占全国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以上,要完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任务,就必须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五、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一方面依赖于外部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其内部的经营措施、管理水平、生产内容等。健康发展与经营环境息息相关,改善经营环境是使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也是重要的基础条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就是为了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促进”,促进就是扶持、服务、帮助、积极地采取措施,而不是压制、刁难、歧视、设置障碍、消极对待等。“促进”是一种行为、一种态度,表示了国家立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表明国家将在法律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切政策、措施的制定都将着眼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前提下,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发展也需要自身的努力。

             

      六、扩大城乡就业

             

      中小企业是关系改善民生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之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就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提供就业岗位多,吸纳就业人员多,这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小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0%以上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大量农民工主要在中小企业务工。近年来不少高校毕业生也把中小企业作为就业的重要选择,相当数量军队退役人员在中小企业实现就业。大企业随着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财政收人方面作用突出,但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却逐渐减小。所以,缓解就业压力,仅指望大企业是不行的,还是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七、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量大面广、机制灵活的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形成了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创造了条件。中小企业贴近市场,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与市场有着本质的联系,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它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发展好的地区,往往也是人民生活较为富裕的地区,也是率先实现小康的地区。发展中小企业,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得到实惠,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只有更好地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才能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法所确立的立法目的,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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