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公文


  为进一步加大全州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推动延边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对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新注册落户的工业、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全域旅游、总部经济等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延边籍人士返乡创业企业)和我州现有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财政奖励政策。


  二、奖励政策


  (二)对新引进企业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从实现经营收入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100%的奖励。已在我州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企业,以2018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度作为基数,自2019年起,按照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年给予100%的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及新增贡献额度以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三)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订工业用地奖补政策。


  (四)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至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600至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可一次性奖励300至600万元。


  (六)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年给予50%至100%的奖励。


  (七)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开发区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建设工业楼宇、标准工业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等工业和科技地产项目。在开发区内一次性投资兴建3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免收县级行政性规费并可按规模给予相应财政补贴。标准厂房投入使用后,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下,按栋按层进行产权分割。按照经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面向工业、科技和生产服务业企业销售。出租厂房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全部奖励给投资者。


  (八)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度,每年可给予50%至100%的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


  (九)重特大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州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附则


  (十一)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州及县(市)要设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十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对成功引进域外资金的个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十三)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意见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州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十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和开发区要信守承诺,及时兑现。受奖企业(项目)或者个人如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及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不适用于本意见。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商务局承担。各县(市)、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订本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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